“大叔自证清白未偷拍仍遭女子曝光”事件新进展:大叔已接受女生道歉不愿深究-今日要闻

华商报   2023-06-13 11:00:08

日前,广州地铁8号线“大叔自证清白未偷拍仍遭女子曝光”事件持续发酵,6月12日晚,事发5天后,大叔的儿子邓先生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,父亲与人为善,已经接受该女子的道歉,不愿再深究。


【资料图】

女生执意查看手机

大叔儿子:“可能她不太相信吧”

据邓先生介绍,56岁父亲在广州白云区的工地打工,平日里并不是手机控,也不怎么上网,完全不清楚网络传播,没想到此次却成为网络关注人物。

6月7日,广州地铁8号线车厢里,当事女生看见邓先生的父亲蹲着玩手机,怀疑对方偷拍自己,遂上前要求检查手机相册。

网传视频显示,“你刚刚是在拍我吗?你打开手机相册。”当看到大叔相册中没有自己的照片时,女生说:“小心一点不要乱拍别人。”

邓先生的父亲当时只是蹲在车厢玩手机,戴着耳机听歌。邓先生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,或许是父亲离女生近了点,她就怀疑我父亲偷拍,就一直要求检查手机,“可能她不太相信吧。”

儿子为父亲鸣不平

“我老爸也不玩手机,也不知道网络”

但在父亲同意让女生检查手机相册自证清白后,女生仍在网络曝光给大叔贴上猥琐男的标签,称“感觉这个猥琐老头不是第一次作案,如此娴熟的动作和大言不惭的表现……”

女生还夹枪带棒地表示,既然大叔没有偷拍,那他为什么不为自己发声。

邓先生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,“我老爸也不玩手机,也不知道网上是怎么搞的,他也不知道网络。”

在邓先生看来,毕竟父亲是长辈,女生是晚辈,如果说真有误会,特别是当面查看后并没有看到偷拍照片,女生当时就应该向父亲道歉。

邓先生表示,这名女生发视频说的话太伤人,他才决定报警,为父亲讨公道。6月11日下午,这名女生从东莞赶到广州鹭江站派出所与邓先生父子沟通协商,哭着道歉道:“对不起,请你再给我一个机会。”

当日下午,在派出所民警主持下,双方达成一致协议,6月11日晚,当事女生发微博公开道歉。

与人为善为人宽容

“我父亲已接受她的道歉”不愿深究

这名女生此前曾表示:“我瞪着他(邓先生父亲),他就放下了手机,我意识到他应该没有拍什么。”

如果当时女生也意识到自己没被偷拍,后面再去曝光大叔,这种做法就显得有些过头。

6月12日采访中,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询问邓先生,女生会不会因为看到他父亲是个打工者,就很武断地认为有偷拍行为,甚至有一点歧视在里面。

“她还是名学生,公开道歉就好,不想影响她太多。”邓先生表示,父亲一直与人为善,为人宽容,所以并不愿意再深究。

“因为这个事情对于我们来说,也没必要再追究了,我父亲已经接受了她的道歉。”

邓先生解释称,自己已经不堪其扰:“这个事情已经解决了,这事情我们也不知道怎么说了,今天(6月12日)很多人打电话给我,已经打了几十个电话过来。”

据了解,涉事女生被指是四川大学研究生。6月12日,川大回应称,学校对此高度重视,已联系属地警方及当事学生了解核实情况,将按程序依法依规处理。川大工作人员证实,目前处理结果还没有出来。

律师说法

“神经质防狼”行为,同样违法

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、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:

进入夏天女性着装少,正值偷拍高发期,若偷拍他人,轻则,违反了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:“自然人享有隐私权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、侵扰、泄露、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。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、私密活动、私密信息。”,以及《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:“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:(一)以电话、短信、即时通讯工具、电子邮件、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;(二)进入、拍摄、窥视他人的住宅、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;(三)拍摄、窥视、窃听、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;(四)拍摄、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;(五)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;(六)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。”,侵犯了受害人的隐私权,构成民事侵权。受害人可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,要求偷拍者承担停止侵害、消除影响、赔礼道歉、赔偿精神损失费等民事责任。

赵良善强调,偷拍他人,重则,违反了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四十二条第(六)项规定:“偷窥、偷拍、窃听、散布他人隐私的,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。”,可对偷拍者予以行政拘留或罚款。受害人可选择第一时间报警,由警方介入调查。

赵良善表示,该女生提高警惕、防止他人偷拍,是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,是无可厚非的、理所当然的,但是若该女生查看大叔的手机相册后,并未发现大叔偷拍,该女生当场就应该向大叔道歉。但该女生不仅不道歉,反而变本加厉地在网络社交平台上恶语相向、污蔑、诋毁大叔。该女生肆意诋毁、污蔑、诽谤大叔、“神经质防狼”的一系列行为,同样违法,轻则,侵犯了大叔的名誉权,根据《民法典》第1024条规定,大叔可以该女生侵犯了其名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。同时,依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42条规定: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:(二)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;”,大叔还可选择向警方报案,由警方对该女生拘留、罚款等。

赵良善提醒,网络并非法外之地,公众在网络上发言时要审慎,别把网络社交平台作为发泄的工具,切勿随心所欲,以防触碰法律红线、对他人造成伤害,最终将得不偿失、自食其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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